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SHV-113-重上-113-20241120-1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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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13號 附帶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楊品妏律師 彭正元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 訴字第232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80,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7,1 79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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