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SHV-113-重上-120-20250208-3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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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沈峯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 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63,634元【計算式:8,22 9,563元(本訴部分)+10,434,071元(反訴部分)=18,663,634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92,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 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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