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SHV-113-重上-144-20250107-1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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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44號 附帶上訴人 黃炳輝 黃葉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任品叡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蔡淑月、蔡淑美、蔡淑鴻、蔡銘 恩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 2年度訴字第3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4,7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889元,未據 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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