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HV-113-重上-56-20241008-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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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金一(原名:江國林)間再審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6號判 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 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 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