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SHV-113-重上-59-20250206-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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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8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95,988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291,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 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