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HV-113-重再更一-1-20241011-2

字號

重再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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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吳健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113年度重 再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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