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所有權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HV-113-重再-12-20241114-1

字號

重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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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林芳伃(即陳風之承受訴訟人) 陳妙怡(即陳風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諺(即陳風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維(即陳風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陳貴美、陳貴金、陳貴月間請求移轉 土地所有權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882,99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8,966元,扣除已繳裁判 費1,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7,96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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