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SHV-113-重再-8-20241015-3

字號

重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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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8號 上 訴 人 王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忠信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2,0 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 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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