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HV-113-重家上-6-20241230-4

字號

重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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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朱益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昭翔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 ,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404萬041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20萬3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 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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