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HV-113-重抗-34-20241126-2

字號

重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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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抗字第34號 再 抗告 人 鍾清靜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鍾清美、鍾王錦雲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113年度重抗字第34號 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 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 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 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 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再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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