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HV-113-重抗-34-20250210-4
字號
重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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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抗字第34號 抗 告 人 鍾清靜 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00 樓之0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鍾清美、鍾王錦雲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113年度重抗字第34號裁 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 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代理 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