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HV-113-重抗-38-20241219-3

字號

重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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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抗字第38號 抗 告 人 吳佳靜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國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送達代收人 王德龍 高雄市○○區○○路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胡光華為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 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裁定前之民國113年9月3日 變更為胡光華,有相對人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胡光華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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