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HV-113-重抗-42-20250114-2

字號

重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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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抗字第42號 再 抗告 人 楊文禮 楊孟青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珍妮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113年度重抗字第42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 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 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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