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HV-113-重抗-52-20250227-4
字號
重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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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抗字第52號 抗 告 人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國仲 抗 告 人 吳佳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113年度重 抗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114年1 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 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