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HV-113-重抗-53-20250113-2

字號

重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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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抗字第53號 再 抗告 人 陳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抗字第53號裁定 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 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 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 規定,限再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 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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