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HV-113-金上-2-20250212-2

字號

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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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詹博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於114年1月21日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3萬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 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 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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