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HV-114-再易-2-20250205-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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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素言(即田豐村之承受訴訟人) 田堉勝(即田豐村之承受訴訟人) 田銘寬(即田豐村之承受訴訟人) 田文逸(即田豐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紀美淑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 告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1號第二審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查本件再審 之訴訴之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規定,及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暨114年1 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6,6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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