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SHV-114-再易-6-20250317-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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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吳萬居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阿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 割登記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72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240元,應徵再 審裁判費2,6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