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HV-114-家聲-3-20250226-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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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秀金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士宗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 院113年度家上字第7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75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 件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相對人於本院114年2月17日準備期日之 陳述心生恐懼,為聲請保護令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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