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HV-114-抗-79-20250327-2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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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9號 再抗告人 祭祀公業盧三貴 法定代理人 盧天平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盧秋華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 4年3月14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7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 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