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HV-114-聲-9-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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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號 異 議 人 普維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九泰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 訴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45號裁定提 出異議。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提出異議,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千元,為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所明定。惟未據 異議人繳納,茲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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