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HV-114-訴聲-2-20250225-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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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旭騰(原名陳智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靜枝等人間請求土地分割事件,聲請許 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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