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HV-114-重抗-5-20250310-2

字號

重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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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抗字第5號 再 抗告人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國仲 再 抗告人 吳佳靜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本院114年度重抗字第5號裁定再為 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 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同法第49 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 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 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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