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TA-112-交-1398-20250203-3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3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百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 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3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後段復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112年度交 字第1398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13年1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13年12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陳報之地址,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3、135頁)。然上訴人迄今尚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院內查詢單、答詢表等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37、139、14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 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 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