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TA-112-交-1442-20241119-3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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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442號 原 告 陳春燕 住○○縣○○鄉○○村00鄰○○000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鈴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本院112年 度交字第144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23.3公里」之記 載,應更正為「27.3公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楊詠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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