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TA-112-交-1565-20250106-1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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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565號 原 告 蔡天松 住○○市○○區○○里○○路00號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律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4月26日高 市交裁字第32-BC9B0020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5日7時5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A),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燈桿(下稱系爭路段)時,與當時由訴外人蔡○○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B)發生碰撞,經警獲報到場處理,認原告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驟然煞車因而肇事者」之違規行為,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下稱舉發機關)交通大隊岡山分隊員警填掣掌電字第BC9B0020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肇事舉發。嗣原告於112年9月12日向被告陳述不服,經被告函詢舉發機關後,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行為,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43條第2項前段(漏未記載)、第24條第1項、第67條第2項前段(漏未記載)等規定,於112年11月16日開立高市交裁字第32-BC9B00201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6,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罰鍰及駕駛執照限於112年12月6日前繳納、繳送。講習日期由辦理講習機關另行通知。上開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者,㈠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逕行註銷駕駛執照。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則以法院裁判確定日為註銷日。㈡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原告不服,於112年12月1日提起行政訴訟,嗣經本院函請被告重新審查後,並於113年4月26日開立高市交裁字第32-BC9B00201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24,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罰鍰及駕駛執照限於113年5月26日前繳納、繳送。講習日期由辦理講習機關另行通知。倘案經提起行政訴訟,則俟法院裁判確定後辦理吊銷事宜,駕駛執照吊銷後,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原告仍表不服,續行行政訴訟。另被告於113年7月17日更正原處分罰鍰金額為16,000元。 三、原告主張:當時行經系爭路段右前方路邊的紅色自小客車底 下有黑貓衝出來,故緊急煞車,不之後方有機車追撞上來,非故意煞車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經檢視採證影片(檔案名稱:0事故發生現場監視 器)可見:畫面時間07:02:10-原告車輛出現於監視器畫面左側往大舍東路行駛,於無突發狀況下驟然煞車,後方000-0000號機車因煞車不急追撞上原告車輛…影片結束。是原告於前揭時間、地點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驟然煞車」之違規行為,故被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處罰條例   ⑴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⑵第43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⑶第43條第2項前段: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1款至第4款情形 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⑷第67條第2項前段:汽車駕駛人曾依…第43條第2項…規定吊 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 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關於機車駕駛人違反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罰罰鍰16,000元,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⒊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4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一、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⒋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2項前段: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㈡原告有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交通違規行為,有舉發通知單、 郵寄歷程資料、違規歷史資料查詢報表、原處分裁決書、送達證書、舉發機關112年9月20日高市警岡分交字第11274026   000號函、112年9月26日高市警岡分交字第11274104500號函   、112年12月21日高市警岡分交字第11275503700號函、道路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蔡○○、蔡天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採證光碟(本院卷第37-76頁)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㈢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本件經本院於調查程序當庭勘驗 採證光碟,勘驗內容如下:   一、檔案名稱:0事故前雙方於路口爭執   影片時間:2023/07/05 7:51:19 — 7:51:45   7:51:24可見車流開始移動時,有二台機車仍停在道路上   未移動。   7:51:40可見該二台機車向前移動。   7:51:44可見於穿越路口的過程中,二機車均保持接近併   排行駛的狀態…影片結束。(圖1—圖3) 二、檔案名稱:0當事人自述前路口已有爭執   影片時間:2023/07/05 8:56:06 — 8:56:40   問:找到這邊的時候發生什麼狀況?   答:在路口直騎阿,他直接就要左轉阿,我就被他嚇一跳差 點撞到我,啊我就問說車子怎麼騎的阿,過一下子,就一樣綠燈嘛,一樣要直騎阿,阿剛好在這邊,車子底下有隻貓衝出來,我就停下來阿,後面就給我撞下去,就砰一聲阿。問:前面的跟這邊的事故沒關係,因為你們已經繼續騎了…8:56:37可看見停在路旁的紅色轎車,並無黑貓衝出之情形。影片結束。三、檔案名稱:0事故發生現場監視器   影片時間:2023/07/05 7:51:58 — 7:52:29   7:52:11可見一黑色機車於行人穿越道處突然煞停,並被 後方水藍色機車追撞。   7:52:13可見後方水藍色機車翻覆。   7:52:15可見後方水藍色機車駕駛自行扶起車輛…影片結束 。影片全程未見有如黑貓竄出等突發狀況(圖4—圖6)   此有勘驗筆錄及擷取畫面影像附卷足憑(本院卷第88-89、9 1-96頁)。依前開事證可見,原告騎乘系爭機車A行經系爭路段時,訴外人蔡○○騎乘系爭機車B跟在後方行駛並未保持安全距離,於7:52:11時原告系爭機車A於其前方並無任何阻礙通行之障礙物,亦無看到任何動物突然竄出在系爭機車A前方情事,且原屬正常速度行駛之狀況下,突然完全煞車停駛在道路上,後方系爭機車B來不及反應,煞車不及致前車頭撞擊前方系爭機車A後車尾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憑。按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構成要件中所指之「突發狀況」,應係指具有立即發生危險之緊迫狀況存在(如前方甫發生車禍事故、前方有掉落之輪胎、倒塌之路樹襲來或其他相類程度事件),駕駛人若不立即採取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措施,即會發生其他行車上之事故或其他人員生命、身體之危險等,始足當之。是車輛於行駛中如無此等重大危險性或急迫性之突發狀況存在,均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否則即應依上開規定裁處。故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騎乘系爭機車A於其前方並無阻礙通行之障礙物,亦無看到任何動物突然竄出在系爭機車A前方情事,且原屬正常速度行駛之狀況下突然完全煞車停駛在道路上,致後車來不及反應、煞車不及而追撞肇事,是被告據之認定原告騎乘系爭機車A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驟然煞車因而肇事」之違規事實,乃以原處分裁處原告前揭處罰內容,觀諸前開規定,依法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於前揭時、地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驟 然煞車因而肇事者」之違規事實,要屬明確,被告以原處分為裁罰,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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