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TA-112-交-1608-20241129-1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608號 原 告 武明福 住臺東縣○○鎮○○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字第81-T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 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裁判,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15時30分許,駕駛原告所有之農 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東縣○○鎮○○路00○0號處(下稱系爭地點),因有「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之違規行為,經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填掣東警交字第T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嗣原告於應到案日期前之112年11月16日向被告陳述不服,經被告函詢舉發機關後,認原告確有上揭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於112年11月16日開立裁字第81-T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一、罰鍰新臺幣(下同)3,600元,罰鍰限於112年12月16日前繳納。二、車輛沒入。」。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㈠伊於111年底退休前,一直在從事遠洋漁業,每次出航都需要 1至3年,長年不在國內。且購入系爭車輛後因非耕作期間,故一直放置於家中,伊不知系爭車輛欲行駛於道路上需向公所辦理登記。且於警方告知後,其已辦畢登記。  ㈡因臺灣地狹人稠,土地破碎化,農民往來田地間自有農機使 用需求,行駛於道路亦屬必要。惟關於農用機械能否於道路上行駛之事項,歷年來呈現疏於輔導、管理甚至取締毫無章法之情況。於此背景下,考量沒入農業機械影響農民權益、生計至鉅。行政機關應優先採用輔導、行政指導之手段為之,逕予沒入顯然有違比例原則。  ㈢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  ㈠查交通部102年1月30日交路字第1010046779號函釋略以:「 農業機械其得行駛道路,係按其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之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規定,本部基於尊重該會所訂規定,該等依該會所訂規定領有並懸掛農機號牌之農業機械,參照道交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相關拼裝車輛經地方政府自治規定核准領用牌證得行駛道路之規定,係可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上開規定行駛道路,惟如非依該會規定領有並懸掛農機號牌之農業機械,係不得行駛道路,若其違規行駛道路,即有道交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列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之處罰。」  ㈡原告雖稱已向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辦理相關手續,並已取得使 用證明,惟查本件違規日期為112年10月12日,而原告係於事後即同年10月17日始向臺東縣成功鎮公所申請核發,足徵系爭車量為警舉發時,並未申請農業機械使用證,且未依規定於車身適當處懸掛農機牌照,事後核發農業機械使用證,仍不足執為免於處罰之理由,應依道交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⒈道交條例第3條第8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本規則用詞,定義如 下: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⒊道交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⒋道交條例第12條第2項:「前項第1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 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2款、第9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3款、第4款之牌照扣繳之;第5款至第7款之牌照吊銷之。」  ㈡按道交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其所謂拼裝車輛,係指無原廠出廠證明之「拼湊組裝」車輛而言,此種車輛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領用牌照之前,禁止在道路上行駛,揆其法意,無非為保障大眾交通安全,究其實質,係因「拼裝車輛」在駕駛使用上之安全性堪慮,故有予以禁止之必要。又各型量產車於正式出廠上市前之研發階段,其機電、引擎、動力傳輸、車身結構等各部系統均經原廠縝密精心之設計,再以系統整合之方式,詳為計算、測試、調校各系統於組合整車中之調諧性及合適度,其目的除在使各部系統經組裝成車之後,均能發揮原先設計之最佳性能外,更在使各部系統之運轉功率及輸力負荷之許容性或耐受度,彼此間緊密配合,相互調諧為用,而無倚輕倚重之失衡現像,以確保將來量產上市之「整車」於使用上之安全性,若未經此一嚴謹程序所設計、檢測及製造之車輛,其安全性顯然堪慮;而任意改裝非屬原廠設計規範或容許代換之零件,因已更動並破壞「整車」既有設計之系統調諧性及合適度,且未經原廠重行調校及測試,各系統整合運作是否緊密順暢,已有疑問,有危及行車安全之虞。故禁止「拼裝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立法之本旨,係著眼於使用上之不安全性。準此,任何㈠非由合格正式車廠所設計、製造出廠之車輛或㈡在原廠車上任意改裝非屬原廠設計規範或容許代換之零件,因其整車結構並不曾或更動後未再經原廠之嚴謹檢測及調校,使用上具有潛在之危險性,均屬所謂之「拼裝車輛」。㈢又行政訴訟法第133條固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然職權調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有要件事實不明之情形,而必須決定其不利益結果責任之歸屬,故當事人(包括被告機關)仍有客觀之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於上述範圍內,仍為行政訴訟所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36條參照)。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又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最高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關於處罰要件事實,基於依法行政及規範有利原則,應由行政機關負擔提出本證的舉證責任,本證必須使法院之心證達到完全確信之程度,始可謂其已盡舉證之責,若未能達到完全確信之程度,事實關係即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則法院仍應認定該待證事實為不實,其不利益仍歸於應舉本證的當事人。㈣經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非拼裝車乙節,業據其提出系爭車輛讓渡證書、證明書、農業機械使用證等為證(本院卷第21、23、31、33頁),被告未爭執上開文書之真正,其證據能力堪以認定。經稽其內容,系爭車輛係原告於112年4月29日向訴外人林○○即○○農機行購買久保田135A型、本機號碼:00000、引擎號碼:V0000-T-BY0000之中古曳引機,且證明書記載本農機維修後足堪使用10年以上,足認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係向農機械廠購買之事實為真。又上開農業機械使用證雖係原告遭查獲後之112年10月17日申請發照,但原告既然於遭查獲後5日內旋即申請發照並於112年10月18日取得使用證,且使用證記載內容亦與原告提出之購買證明書等互核相符,顯見簽發機關審核後,確實認為系爭車輛廠牌、型號、引擎號碼等均無誤而可以採信,益徵原告上開主張可採。再者,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有何任意改裝非屬原廠設計規範或容許代換之零件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認為依被告提出之證據,無法認定系爭車輛係「非由合格正式車廠所設計、製造出廠之車輛」或「在原廠車上任意改裝非屬原廠設計規範或容許代換之零件後,未再經原廠之嚴謹檢測調校之車輛」,自應為有利原告之認定,而認原告主張系爭車輛非拼裝車乙節可採。至被告雖以農業機械使用證係事後核發而取得云云,惟非謂未依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取得農機使用證者,即屬拼裝車輛。處罰機關於具體個案中,仍應依前開拼裝車輛之定義實質認定之,並就系爭車輛屬拼裝車輛盡其舉證之責,否則不利益自不得歸責於原告。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既非合法,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