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TA-112-交-494-20241024-3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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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明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494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交字第494號判決不服,於民 國113年8月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院內查詢單(本院卷第145頁)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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