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TA-112-交-974-20241028-3
字號
交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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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9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卉湘即鋐榮農產品企業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瑞銘 訴訟代理人 曾秀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0日 112年度交字第97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 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0日112年度交字第974號 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10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上之欠缺,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5頁)。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院內查詢單、答詢表等件為憑(本院卷第207至211頁),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