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STA-112-地訴-44-20241212-3
字號
地訴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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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44號 原 告 施宥任 住○○市○○區○○街00巷0號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張翠娥 黃信銓 王安芬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 日本院112年度地訴字第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 本章規定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1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依同法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5日112年度地訴字第44號 判決,於113年11月8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毋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