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TA-112-監停-6-20241113-1
字號
監停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監停字第6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法務部○○○○○○○ 代 表 人 林順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 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並未繳納聲請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4月1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2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7頁)。聲請人又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監救字第14號駁回聲請,聲請人遂提起抗告並就抗告費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高等庭113年度救字第23號駁回抗告費訴訟救助之聲請,並在113年8月19日以113年抗字第17號駁回對112年度監救字第14號駁回訴訟救助之抗告已告確定。則聲請人應補繳本件聲請停止執行訴訟費用500元,然聲請人迄未繳納本件裁判費,有院內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考(本院卷第45、47、49頁),故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