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STA-112-監全-10-20241118-1

字號

監全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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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監全字第7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雖有為訴訟救助之聲請 (本院112年度監救字第17號),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聲請 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監獄行刑法第114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本件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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