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TA-112-監簡-59-20241211-2
字號
監簡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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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監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信衛 現於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 代 表 人 周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1 12年度監簡字第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 本章規定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1、第263條之5及第2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5日112年度監簡字第 59號判決,於113年11月18日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2頁),依上開規定,自毋庸再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結論:本件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