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TA-112-行執-286-20241210-1
字號
行執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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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行執字第286號 債 權 人 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 代 表 人 李錦鑫 代 理 人 任音諭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本件債務人是否包含原保證人洪聰喜?若是,請補列洪聰喜 為債務人,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4,994元」。若僅為洪偉翔,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4,994元整」。並請提出保證書正本。 二、又聲請人雖提出志願書為執行名義,惟觀諸該志願書所載: 立志願書人應於接到追繳通知後,三個月內一次繳納賠償金額,屆期未繳者,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等節,足見該志願書為附條件之執行名義,故請提出已向債務人為追繳之相關通知及送達證書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