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TA-113-交再-1-20250325-3

字號

交再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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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江茂志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間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113年度交 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前段、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75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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