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STA-113-交-1073-20250224-2
字號
交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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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073號 原告吳秋紋 之承受訴訟 人 于子祐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兩造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以113 年度交字第107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甲○○為原告乙○○之繼承人,應承受訴訟以續行訴訟。惟甲○○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業據甲○○提出少家法院113年12月23日高少家秀家司陽113司繼字第7232號通知為佐。是原裁定尚有未洽,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