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STA-113-交-1076-20250121-1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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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076號 原 告 王錕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7條之9、第23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正確記 載「被告代表人(王銘德)」、「起訴之聲明(㈠原處分撤銷。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及稱謂欄改為「原告」,而有書狀程式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113年度交字第107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書狀程式欠缺,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25頁),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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