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TA-113-交-1085-20250205-1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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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085號 原 告 陳源添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李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3年7月30日高市交 裁字第32-OOOOOOOOO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4日17時50分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二路、文慈路口,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經警於同日當場攔停舉發。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規定於113年7月30日開立高市交裁字第32-OOOOOOOOO號裁決書,裁罰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警員沒有告知什麼違規就叫原告簽名。原告原行 駛於大中二路,係於號誌為綠燈時進入大中二路,文慈路口也是綠燈,就算左轉燈跟綠燈一起亮也是可以進入路口,幾秒間紅燈亮起才加油門穿越大中二路進入文慈路。原告再綠燈顯示最後幾秒進入隨待轉區之其他機車一同左轉進入文慈路。警員未目擊原告行向之號誌,僅憑臆測即攔停原告,認為原告有闖紅燈有誤。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依採證影片及舉發員警目擊原告沿大中二路慢車 道(該行向為紅燈號誌)直行至路口後左轉文慈路。而車輛面對紅燈亮起後,仍超越停止線至銜接路段(含左轉),即視為闖紅燈。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勘驗採證光碟可見:(以下播放時間)  1.(00:00:00)警員站立於文慈路上,此時文慈路號誌為綠燈燈 ,大中二路左轉文慈路(下稱系爭路口)待轉區內機車陸續行駛。2.(00:00:07)系爭路口汽車銷售中心前已無機車。3.(00:00 :12)系爭車輛出現於系爭路口。4.(00:00:24) 系爭機車駛近經攔停。5.(00:00:33) 警員:「大中路還是紅燈」。原告:「這邊綠燈」。警員:「我說的是你彎過來前那條」。6.(00:00:51)原告:「沒兩段式就對了」。警員:「對,而且那是紅燈」。  7.(00:01:07)警員:「不可兩邊都綠燈讓你直接左轉」。 ㈡自上開採證光碟畫面可見警員已告知原告行經大中路時大中路為紅燈,舉發通知單上也載明違規事實闖紅燈,並經原告簽收(卷第53頁),要無原告主張未告知違規事實之情事。且畫面中顯見文慈路口已呈現綠燈,大中二路口待轉區已無其他機車後,原告才駕駛系爭車輛出現於路口左轉文慈路(卷第78頁)。是以原告未在文慈路綠燈甫亮起時,已與其他車輛一同在待轉區停等,反是其它待轉車輛均已駛入文慈路後,原告才出現在系爭路口。又文慈路由南往北方向號誌綠燈時,其它行向號誌均為紅燈,此有時相表在卷可考(卷第71頁),益徵文慈路由南往北方向號誌綠燈後原告才出現在系爭路口時,大中二路由西往東方向必然為紅燈。原告沿大中二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系爭路口左轉文慈路,其經過已為紅燈之大中二路時自應先行停等,待大中二路由西往東方向綠燈後才能駛入系爭路口待轉,再等文慈路由南往北方向綠燈時才能駛入文慈路,不能謂文慈路由南往北方向是綠燈就可恣意駛越紅燈之大中二路,逕自左轉文慈路。據此,原告於上開時地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堪予認定。原告為考領駕駛執照之人,應知悉要遵守號誌行駛,其闖紅燈縱非故意亦有過失,具有主觀可責性。㈢被告適用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並衡量原告經當場攔停舉發且於應到期限內到案,依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 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楊詠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750元。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 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附錄應適用之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 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二、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 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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