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STA-113-交-1197-20241217-1
字號
交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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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197號 原 告 陳見忠 住臺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 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而依同法第236條、第237條之9第1項等規定,此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添具其書狀內引用之「交通部公 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見本院卷第12至13、33頁),故依上開規定,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本件訴請撤銷之「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並提出繕本或影本各1份以供被告答辯之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