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07
案號
KSTA-113-交-1197-20250307-2
字號
交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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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197號 原 告 陳見忠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馮靜滿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本 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3日合法寄存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47頁)。惟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可稽(見本院卷第149頁)。則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