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TA-113-交-130-20241226-1
字號
交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30號 原 告 東光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柏宗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律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2年12月27日高市 交裁字第32-OOOOOOOOO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下稱 系爭車輛)於民國112年8月11日7時3分許行經國道1號北向236.4公里處,因有「所載貨物滲漏(高快速公路)」之違規行為,經檢舉人檢附相關事證檢舉後為警逕行舉發,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之2第2項規定,以112年12月27日高市交裁字第32-OOOOOOOOO號裁決裁罰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0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系爭車輛是空車沒有載運貨物,系爭車輛 空車北上途經下雨地區,採證影片滲漏的是雨水,非滲漏貨物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系爭車輛行駛在中線車道沿途滲漏水,影 響其他車輛行車安全也造成其他車輛髒污及道路污染。即便漏的是水也不能滲漏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立法意旨在於保障行車安全避免事故發生,有第1屆立法委員第37會期第26次會期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可考(卷149頁)。交通部91年3月25日第0000000000號函釋則略以:對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之處罰,其立法之主要意旨係在防止所裝載之貨物滲漏、掉落、飛散或臭氣外洩致生危害交通安全或污染道路環境之行為,故砂石車載運砂石所滴之水,如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則應有前開條例處罰之適用,惟其事涉個案具體違規事實認定,仍宜由執法員警確實依前開原則審慎處理(卷第151頁)。此函釋為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之公路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其對該條例所為之解釋性行政規則,核與相關規範目的無違,自得予以適用。準此,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違規行為,應以其貨物滲漏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為必要,始與該條規範相當。㈡被告認有所載貨物乙情經原告否認,並主張系爭車輛是空車,未載運貨物等語(卷第118頁)。經當庭勘驗採證影片可見(07:02:45)系爭車輛後方有白色霧狀持續約兩秒後消失位置在靠近輪胎地面處。(07:03:05)系爭車輛車牌下方液體滴落,後輪抬起。路面未因該液體滴落而有潮濕之情狀(卷第118頁、第21頁、第83至91頁)。系爭車輛滴落之液體 ,經放大檢視呈透明狀(卷91頁),是從被告提出之採證影片 難以認定系爭車輛載有貨物,復無從證明該透明狀液體為何種貨物。復審酌原告提出之雨量表(卷第17頁),足見該日有降雨,其主張系爭車輛北上行經下雨路段因此有雨水乙情,系爭車輛車尾滲漏之液體應為水等情,尚屬合理。又系爭車輛車尾滲漏之水,係以水珠方式點點落下,或因水珠與輪胎或與輪胎摩擦之地面接觸形成霧狀,但路面仍多為乾燥,未因系爭車輛滲漏些許水珠導致地面濕滑,水霧位置接近地面 ,不影響行車能見度及視野,縱該水霧有發生因風向飄落至 檢舉人車輛乙情,從前開採證影片仍可見檢舉人車輛視距良好,難謂微小水量有危害行車安全之虞。則系爭車輛車尾縱有零星水珠滲漏滴落,亦與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所欲處罰之態樣未合。被告認原告有「所載貨物滲漏(高快速公路)」之違規行為,容有誤會。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 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楊詠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750元。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 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附錄應適用之法令: 一、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