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TA-113-交-1344-20241126-1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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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344號 原 告 鄭啟明 住○○縣○○鄉○○路000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行政訴訟 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定,此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準用之。故原告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者,若未繳裁判費,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於龍泉郵局,此有送達證書可參(本院卷第23、2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為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答詢表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9、31頁),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楊詠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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