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TA-113-交-367-20241009-1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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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67號 原 告 荊永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沈明德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律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3年3月21日高市交 裁字第32-OOOOOOOOO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5日9時13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高雄市楠梓區外環西路與左楠路口,有「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檢舉後為警於113年2月22日逕行舉發。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下稱道交處理細則)之規定,以113年3月21日高市交裁字第32-OOOOOOOOO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機車專用車 道需以藍色鋪面,機車優先車道無須上色鋪面,惟系爭機車專用車道卻無上色鋪面,致原告從遠處駕車無從辨識,誤以為係機車優先車道而駛入。原告嗣後雖發現已占用機車專用車道,惟汽車車道當時已車滿為患,原告進退兩難而無返回汽車車道之期待可能性。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該路段地面劃設有車種專用車道標線、機慢車專 用道標字,上游並已設置道路專行車輛標誌,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專行用遵24,足供用路人辨識。另機車優先車道係得上色鋪面,標示機車優先車道已足。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勘驗採證影片可見路面劃有白色菱形標線,並有機慢車專用道字樣,系爭車輛位於機慢車專用道上於路口停等(卷第77、79、94頁)。原告雖主張機慢車專用道應上藍色鋪面,惟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74條第2、8項規定可知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鋪面則係規定「得」上色。準此,車種專用車道標線以劃設白色菱形劃設及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為要件,非以鋪面上色為設置要件,縱未鋪面上色,原告亦應遵守標線行駛。再由上開路段實景圖可見中央分隔島處有懸掛內二車道為汽車專用道及外二車道為機慢車專用道之標誌,其懸掛高度及位置附近並無遮蔽物阻礙視線(卷第75頁),原告沿外環西路行駛而來,客觀上應可提前注意該標誌,可期待原告遵守標誌提前駛入汽車專用道,惟其疏未注意仍駛入機慢車專用道,縱非故意,亦有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之過失。爾後原告因車多無法駛回汽車專用道,屬其疏未注意標誌駛入機慢車專用道之結果,其既已不慎駛入機慢車專用道,業已構成違規行為,縱事後駛出也不會讓已發生之違規行為消失,故原告主張因車多無法駛回汽車專用道云云,要不能為卸責之事由。  ㈡被告適用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並衡量原告於應到期 限內到案,依道交處理細則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 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楊詠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750元。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 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74條1、2、8項:(第1項)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第2項)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或路段中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高乘載車輛專用車道線之間距得放大為一至二公里。(第8項)機車專用車道及自行車專用車道鋪面得依下列規定上色:一、機車專用車道為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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