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TA-113-交-522-20250313-3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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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昭慧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馮靜滿 訴訟代理人 曾秀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 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5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後段復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交 字第522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14年2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14年2月8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5、237頁)。然上訴人迄今尚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院內查詢單等附卷可查(本院卷第253、25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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