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TA-113-交-595-20241122-1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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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595號 原 告 李成正 住○○市○○區○○○路000巷0號OO樓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李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3年5月8日高市交 裁字第32-OOOOOOOOO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日15時04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在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與凱旋四路口,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為警逕行舉發。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之1第1項,以113年5月8日高市交裁字第32-OOOOOOOOO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600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原告於上開時地見綠燈轉黃燈始緊急停在槽化線上。檢舉照片不知何人拍攝、照片不連續,無法證明原告有本件違規事實。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按車輛面對紅燈亮起後,車身仍超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亦視同闖紅燈。經檢視採證照片依序顯示系爭車輛於紅燈亮啟時尚未超越停止線、於紅燈亮啟時超越停止線並繼續行駛至輕軌行駛之黃色警示區域,依前揭說明,亦屬闖紅燈之違規態樣之一。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提出之採證照片畫面為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與凱旋四 路口,自中山三路由南往北方向拍攝,路口近端號誌桿設置有「車輛請勿停等於軌道區內」及「行經輕軌路口請依燈號行駛」之標示,路口地面則設有輕軌軌道,其中編號1照片為「系爭車輛於紅燈時尚未超越停止線,左側有計程車、機車停等」;編號2照片為「系爭車輛於紅燈時車身全部超越停止線,上開計程車、機車仍停等,並有其他機車行駛而來」;編號3照片則為「系爭車輛於紅燈時行駛至輕軌行駛之黃色警示區域。上開計程車、機車仍停等,另2部機車則駛近停止線」(本院卷第69頁)。上開路口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公告之固定式違規照相科技執法設備設置地點,有公告資訊網頁資料、系爭路口google街景圖可佐(本院卷第97頁)。從上開採證照片呈現之景色以及周遭車輛行車路徑、動靜等均呈自然連貫狀態,無遭偽、變造跡象,堪認係連續拍攝之照片,足認係違規時地真實場景,可徵原告於圓形紅燈亮起後,仍駕駛系爭車輛伸越停止線前行至輕軌軌道處無訛。  ㈡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規定圓形 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82)字第009811號函釋略以:「車輛面對紅燈亮起後,車身仍超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亦視同闖紅燈。上開函釋係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所作成之解釋性行政規則,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且未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規定意旨   ,自得予以援用。準此,原告在紅燈號誌時駛越設有輕軌軌 道交岔路口之停止線,自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㈢被告適用道交條例第53條之1第1項,並衡量原告於應到期限內到案,依道交處理細則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 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楊詠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750元。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 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附錄應適用之法令 一、處罰條例第7之2條1項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 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處罰條例第53之1條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 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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