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TA-113-交-628-20241105-1
字號
交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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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628號 原 告 張嘉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李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3年4月12日高市交 裁字第32-OOOOOOOOO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30日6時16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在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三路與德旺街口,經民眾檢舉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為警逕行舉發。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等規定,以113年4月12日高市交裁字第32-OOOOOOOOO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原告並無闖紅燈情事,請檢舉人提出確切證據以資證明。又原告現無工作收入,請從輕處罰。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檢視採證影片,原告於紅燈狀態下,由檢舉人車輛右側闖紅燈直行,違規事實至明。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當庭勘驗採證影片可見路口號誌為紅燈,(06:16:47)系 爭車輛前輪壓停止線。(06:16:48)系爭車輛駛越停止線。(06:16:54)系爭車輛駛越德旺街與九如三路路口,進入九如三路(卷第43、44、82頁)。顯見系爭車輛在號誌為紅燈時穿越紅燈路口,確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無訛。㈡被告適用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並衡量原告逾應到案期限60日,依道交處理細則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 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楊詠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750元。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 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附錄應適用之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 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