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TA-113-交-664-20241218-2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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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佑梓有限公司間交通裁 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66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原判決並非全部對上訴人不利(上訴人敗訴之範圍僅新臺幣 1,000元),上訴人對於其勝訴部分無上訴利益。上訴人應陳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正確聲明。 三、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及正確之聲 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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