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TA-113-交-747-20241119-1

字號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747號 原 告 李佳螢 住○○市○○區○○路000巷00號O樓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李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3年5月14日開立高 市交裁字第32-OOOOOOOOO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在民國112年1月14日22時38分許,行經國道10號西向13公里處時因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為警當場舉發,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於113年5月14日開立高市交裁字第32-OOOOOOOOO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原告於上開時地遇警察夜間攔檢,遂停車 等候,後座中度失智的母親可能以為車停可以下車而解開安全帶,原告也未加注意及此。原告認為申訴要收到單子才能辦理,當收到單子才知道罰鍰4,500元,當即辦理申訴卻被告知已過期限要直接提出訴訟,希望能以期限內到案金額裁罰。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經檢視採證影片,後座乘客明顯未依規定 繫安全帶。縱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惟其仍有過失,尚難據為原告免責之認定。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當庭勘驗採證影片可見(22:46:32)系爭車輛停下受檢;(22 :40:40)後座乘客搖下車窗,可見左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22:45:45)員警:安全帶怎麼沒繫?(22:45:47)右後座乘客伸手拉左後座乘客左側安全帶;(22:45:53)員警:安全帶呢老人家安全帶;(22:45:55)左後座乘客微挪動身體;(22:45:58)右後座乘客起身拉左後座乘客左側安全帶(卷第56頁),足徵左後座乘客1人未使用安全帶。  ㈡駕駛人及乘客在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時繫上安全帶之立法意 旨無非因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時速度較快,如有事故發生,駕駛人及乘客因繫有安全帶,將能得到較為安全之保護,使傷害減到最低,故只要車輛未完全熄火靜止而仍於道路上行進,或處於得隨時行進狀態,駕駛人及乘客即應繫妥安全帶   。系爭車輛係短暫停車受檢,非熄火靜止,仍處於得隨時行 駛狀態,後座乘客即應使用安全帶。原告固主張上情,惟停車受檢至見左後座乘客未使用安全帶時間短暫,且未熄火並在高速公路上,應不至使左後座乘客誤認已到目的地。又採證影片中左後座乘客安全帶扣位在其左側上方,而安全帶解開之初僅會鬆開扣環,安全帶扣通常不會瞬間回到原位,但右後座乘客需起身始能觸及安全帶扣並拉下為左後座乘客繫上安全帶,難認左後座乘客方在短暫數秒前才剛剛解開安全帶,復無其他事證可證左後座乘客在停車受檢期間解開安全帶,難認係左後座乘客在停車受檢期間始解開。縱是,該時系爭車輛未熄火仍在可隨時行駛狀態,原告考領駕駛執照,應知悉使用安全帶之相關規定,應督促照看提醒乘客,其疏未注意左後座乘客未使用安全帶,自有過失。  ㈢原處分經當場攔停舉發,原告簽收之舉發通知單上已記載得 向代收機構繳納罰鍰、到案日期及處所,亦有舉發機關電話(卷第35頁)。故客觀上原告應能知悉可持舉發通知單辦理相關事宜,以及到案期限乙節。倘原告有疑義亦可致電詢問,是以原告疏未應到期限內到案,被告適用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並衡量原告逾應到期限內,逕行裁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 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楊詠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750元。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 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附錄應適用之法令:   一、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本文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 速公路,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