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TA-113-交-785-20250331-1
字號
交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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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785號 原 告 陳天賞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李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5月20日高 市交裁字第32-BEOC5070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日9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下稱系爭路段)時,為警以前踏板承載多樣物品堆疊未綑綁,明顯易生危害造成其他用路人危險為由上前攔查,經員警施以酒精檢知器檢測有酒精反應,並於同日9時43分許對原告實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6mg/L,原告因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0.25(未含))。」之違規,當場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嗣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於113年5月20日高市交裁字第32-BEOC50707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裁決書處罰主文欄原第二項業經被告職權撤銷,依行政訴訟法第237之4條第3項規定,此部分依法視為撤回起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被告回復攔查原因為原告騎乘該車未依規定裝載 貨物違規,卻無開違規罰單,原告也不知道腳踏板載袋裝物品,違反哪條交通法規,而當時騎乘機車時精神狀態良好意識清晰,並未有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情節重大情形,被告亦未有舉證證明原告當時有何走路不穩、癡呆、答非所問或散發酒味之酒醉行為與狀態,詎員警並未勸導逕自掣單 ,被告不查,據此所為原處分,亦有違誤。又原告當時承載 物品也未有超過20公斤,寬度也未有超過把手外緣10公分,於前腳踏墊上所載運之貨物也確實妥穩,無載人,且員警也未對原告舉發相關違規之罰單,故原告騎乘機車載運物品應無違規之事實,原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6毫克,依道交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應以不舉發為適當等語;另於當庭陳稱我載運物品都很小心謹慎注意,避免有物品掉落情形,置放在機車腳踏墊是為了可以在停紅燈時可以用眼睛確認物品狀況才能安心騎車,剛才影片可見我載運的物品都很穩定,沒有東西掉落下來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經檢視舉發員警職務報告略以:「職於113年04 月02日08時至10時擔服巡邏勤務,於09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見甲○○駕駛重機車000-0000號因前踏板乘載多樣物品堆疊未綑綁,明顯易生危害造成其他用路人危險,故上前盤查發現陳民有飲酒駕車情勢,且陳民自稱昨日晚上有飲酒…」。復經檢視採證影片(檔案名稱:000-0000(1))可見:畫面時間09:40:34-員警行駛於新富路上 ,原告車輛行駛於員警前方,員警見該車輛前方乘載多樣物 品且未綑綁,故上前示意其靠邊停車、09:41:33-員警手持酒測指揮棒請原告吹測,員警:昨天有喝喔?原告:晚上啊!晚上喝的阿!員警:喝什麼?原告:啤酒啊!海尼根阿 !、09:41:38-員警:再大力吹一次,手持酒測指揮棒再 請原告吹測、09:42:35-員警拿酒測器請原告吹測,第一次吹測失敗…影片結束;採證影片(檔案名稱:000-0000(2 ))可見:畫面時間-09:42:48-測得酒測值0.16mg/L。員警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道交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認原告前踏板承載多樣物品堆疊未綑綁的行為,恐易造成自身及他人身體、生命法益侵害之危險,故予攔查並施以酒精測試,確認受測者飲用酒類結束時間,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舉發警員依法取締當無違誤,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道交條例 ⑴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⑵第35條第1項第1款: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⒉道交處理細則 ⑴第2條第2項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有關機車車違反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以上未滿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未滿0.05者,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15,000元,吊扣機車駕駛執照1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⑵第12條第1項第12款: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 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 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⑴第88條第1項: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一、 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20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50公斤;重型不得超過80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⑵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⒋道交條例第9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 條第1項第8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八、違反本條例第35條第1項至第5項規定。 ㈡經查,本件經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勘驗內容如下: 一、檔案名稱000-0000(1)(影片全長:2分13秒) 時間:2024/04/02 09:40:34 — 09:42:47密錄器畫面可見前方機車車牌為000-0000號(下稱系爭機車),於09:40:36可見系爭機車腳踏墊上堆置物品,員警按鳴機車喇叭1聲,騎士回頭看了一眼,員警以右手示意靠邊停車,於09:40:42騎士將系爭機車停於公車站牌前方,以下為譯文(以國語方式呈現):配戴密錄器員警:大哥,你這樣不會很危險嗎?這樣載,很危險。騎士:還好,沒有超過規定。配戴密錄器員警:沒有超過規定,前面是不能載東西的。騎士:前面喔。配戴密錄器員警:對啊。那是後面,那是後面。車你的嗎?騎士:對啊。配戴密錄器員警:我要跟你講一下,好不好,沒有要給你開單。騎士:(聽不清楚)配戴密錄器員警:我知道,大家都很辛苦,台灣的法規就是這樣,因為怕你掉下來,好不好?騎士:所以你看我…(聽不清楚)配戴密錄器員警:我知道我知道,跟你講一下而已。騎士:好,謝謝你。配戴密錄器員警:你什麼名字?騎士:耳東陳,甲○○。配戴密錄器員警:出生年月日。騎士:59、2、20。配戴密錄器員警:沒有喝酒啦吼?騎士:對啦。配戴密錄器員警:你那個,你有4張違規沒有結喔。騎士:還有喔。配戴密錄器員警:對啊。來,吹口氣(於09:41:33員警將酒精感知器放在騎士面前,騎士吹氣,於09:41:35可見酒精感知器並未亮起),你昨天有喝喔?騎士:晚上啊,睡覺喝的啊。配戴密錄器員警:喝什麼?騎士:台灣啤酒啊、海尼根啊(於09:41:42員警看著酒精感知器,看不出上面顯示的數字),我有嚴重的睡眠問題啊。配戴密錄器員警:你再大力吹一次(於09:41:48員警將酒精感知器放在騎士面前,騎士呵一聲,酒精感知器並未亮起),來,你下來一下、測一下(員警走向機車),應該沒事 ,測一下就好了(於09:42:02員警拿出酒測器、新的未拆 封吹嘴),全新的,你要去哪邊上班?騎士:我要去大樹工作啊。配戴密錄器員警:大樹,從這邊騎到大樹,你是做電視的?騎士:做電話、網路的。配戴密錄器員警:喔。騎士:…(聽不清楚說什麼)配戴密錄器員警:來,全新的(於09:42:37員警將酒測器放在騎士面前,騎士含住吹嘴吹氣,酒測器發出嗶嗶嗶嗶的聲響),吹到我說停再停(員警將酒測器轉向騎士),來( 於09:42:42員警將酒測器再次放到騎士面前,騎士含住吹 嘴吹氣,酒測器發出嗶嗶嗶的聲響),要含住吹嘴(於09:42:45員警第3 次將酒測器放到騎士面前,騎士含住吹嘴吹氣),來來來來(影片結束)。二、檔案名稱000-0000(2)(影片全長:3分鐘) 時間:2024/04/02 09:42:48 — 09:45:48 配戴密錄器員警:來來來來,好(員警將酒測器轉向騎士) ,看一下喔,0.18到0.24扣車,0.25(含)以上是公共危險 (騎士將眼鏡拿下來觀看酒測器數值),0.16(於09:43:0酒測值結果),你有駕照嗎? 騎士:有啊。 配戴密錄器員警:超過耶。 騎士:那怎麼辦。 配戴密錄器員警:怎麼辦。你是要上班喔。 騎士:我要到大樹工作啊。(於09:43:58員警使用手機連 絡其他人、交談中;於09:44:38員警將吹嘴遞交給騎士)騎士:不好意思。 (於09:44:55員警結束與他人交談) 配戴密錄器員警:我跟你說超過了,還是要扣,你去申訴, 說不定有機會,好不好,數字在這邊,我沒有辦法啦,現在酒駕那麼嚴,申訴有機會啦。 騎士:要怎麼申? 配戴密錄器員警:蛤?監理站啊。好不好。 騎士:你要開單還是要怎麼樣? 配戴密錄器員警:超過啦,0.15超過啦。 騎士:那…。 配戴密錄器員警:對,開單而已。 此有勘驗筆錄附卷足憑(本院卷第98-100頁)。依上開勘驗 內容、擷圖畫面及職務報告(本院卷第98-100、103-104、56頁)可知,原告騎乘系爭機車,系爭機車前踏板附載多樣物品層層堆疊,並未綑紮牢固,數根鐵條高度微高於原告肩膀,倚靠著原告左手手臂,並未綑綁,易生危害等情,員警目睹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因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第1款、第7款規定,員警依客觀、合理判斷可能發生危害,而將其攔停盤查身分並實施交通稽查。經警詢問原告是否喝酒,原告自陳前晚有飲酒之行為,員警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用以判定其是否有酒駕行為,過程並無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則原告於前揭時間、地點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 ㈢原告另主張其酒精檢測值為每公升0.16毫克,未有嚴重危害 交通安全、秩序或情節重大之情形,應以不舉發為適當,符合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要件等語。惟依道交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以觀,核其性質乃行政法規賦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依事實之具體狀況予以裁量決定是否就違規行為加以舉發之權限。從而,舉發警員自可依現場情狀行使裁量權,而決定勸導或舉發,並非意謂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即不予舉發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違規至明,而所謂「情節輕微者」是否不予處罰而予以糾正或勸導,應屬交通稽查執行機關裁量職權範圍,除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過程或結果,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情形,而應以違法論者外,法院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經查,原告於前揭時地騎乘系爭機車因前踏板承載多樣物品堆疊未綑綁,明顯易生危害造成其他用路人危險,故上前盤查發現原告有飲酒駕車情事,且原告自稱昨晚有飲酒,當場實施酒測,測得酒測值每公升0.16毫克,故依法製單舉發等語,有舉發機關113年7月5日職務報告附卷可查(本院卷第56頁)。依上開說明,舉發機關依前開具體情事裁量後認應予舉發,應屬交通稽查執行機關裁量職權範圍,且舉發機關行使裁量權之過程或結果,也難認有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情形,本院自應尊重舉發機關之裁量決定。是原告主張舉發機關應按道交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不予舉發等語,尚難採信。 六、綜上所述,原告確有上開違規「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 規定標準(0.15-0.25<未含>)」等情,應堪認定,原處分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九、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