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TA-113-交-900-20241029-1
字號
交
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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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900號 原 告 林源德 住○○市○區○○里○○路000巷00號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6月18日南 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 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所為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且本件事證明確,本院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民眾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下稱舉發機 關)提出採證影片,經舉發機關員警檢視採證影片後認定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駕駛人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上午10時19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0號前(下稱系爭地點),因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以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舉發,並移請被告裁決。原告於112年12月21日提出陳述後,被告認原告確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於113年6月18日以南市交裁字第78-SZ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因行人站那不動,等待車輛過去。原告曾上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如果路人不走就可以過去。看到公車通過,原告才加速通過。原告有踩煞車,原告沒有未禮讓行人。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經檢視採證影片可見系爭地點路面劃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 道,行人已步行至行人穿越道,且身體前傾顯有穿越道路之意圖,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顯無減速之意,行人才後退等待系爭車輛先行通過。於錄影畫面時間2023/11/27 10:19:40處,明顯可見系爭車輛與行人間距離僅約1條枕木紋及約1個間隔長,顯未達1個車道寬。原告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並無違誤。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 (1)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 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罰鍰。 (2)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道交條例 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 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3)第92條第3項: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 收取費用;其實施對象、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 款、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基 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 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3、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1)第1條:本辦法依道交條例第92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2)第4條第1項第10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 依道交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十、違反道交條 例第44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 4、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分別係依 據道交條例第92條第1項、第3項規定授權而訂定,是為執行母法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且未逾越母法授權意旨與範圍,自得為舉發機關和被告採為執法,及本院審酌之依據。 (二)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片可知,10:19:37時畫面右側可見 一女子站立於枕木形行人穿越道上,左右張望來回車流,內側車道有車輛行經該行人穿越道;原告系爭車輛於10:19:38開始出現於畫面,且於10:19:39亮起煞車燈;惟於10:19:40系爭車輛煞車燈滅,繼續前行,開始穿越女子站立之枕木形行人穿越道,且與女子約僅距離1條枕木紋及1個間隔,未達1個車道寬;於10:19:42系爭車輛穿越行人穿越道,全程均未暫停讓該女子先行通過等情,有光碟片(本院卷證物袋內)、勘驗筆錄(本院卷第109頁至第114頁)、擷取照片及說明(本院卷第95頁至第102頁 )等在卷可參。而系爭地點之行人穿越道所在路段並未設 置紅綠燈交通號誌一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GOOGLE街景圖(本院卷第103頁)附卷可證。是依上開勘驗結果及GOOGLE街景圖可知,行人已進入行人穿越道,因無號誌且往來車輛(含原告系爭車輛)未禮讓,無法穿越該行人穿越道。是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自屬無疑。 六、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原處分記載之違規行為屬 實。從而,被告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第24條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6,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案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審核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且無調查之必要,爰不一一論述及調查,併此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 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 、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明鵑